关于 breach-multi-jurisdiction
该 Skill 为处理涉及多个司法辖区的数据泄露通知提供协调框架,适用于需要统筹跨境隐私响应的团队。内容包括期限和要求映射、冲突处理及并行通知流程。
主要功能
- 01梳理各司法辖区通知要求
- 02优先处理最短通知期限
- 03按要求整合通知内容
- 04并行管理区域通知流程
- 05确定欧盟主导监管机构
适用场景
- 01协调跨境数据泄露通知
- 02安排欧盟、美国及其他地区通知
- 03准备满足多地要求的通知材料
- 04应对执法调查期间的通知延迟
安装
复制下面的命令,在终端中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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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px skills add https:/ / github.com/ mukul975/ privacy-data-protection-skills --skill breach-multi-jurisdiction安装后在 Claude Code 中输入/breach-multi-jurisdiction确认已加载。
包含的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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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ssets/template.mdreferences/standards.mdworkflows.mdscripts/process.py详细介绍
管理多司法辖区的数据泄露通知
概述
当数据泄露影响多个法律司法辖区的个人时,控制者必须应对相互重叠、有时甚至相互冲突的通知要求。欧盟 GDPR 规定了向监管机构通知的 72 小时期限;美国各州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时限和内容要求;其他司法辖区(加拿大、澳大利亚、巴西、日本、韩国)也有各自的制度。本技能提供了跨司法辖区协调通知的框架。
司法辖区映射 — 通知要求
欧盟 — GDPR(所有成员国)
| 要素 | 要求 |
|---|---|
| 向 SA 通知的时限 | 知悉后 72 小时内(Art. 33(1)) |
| 向 SA 通知的门槛 | 除非泄露“不太可能造成风险” |
| 向 DS 通知的时限 | 存在“高风险”时,不得无故拖延(Art. 34(1)) |
| 主导 SA 的确定 | 一站式机制:根据主要营业机构确定 Art. 56 所指的主导 SA |
| 跨境机制 | 通知主导 SA;其他相关 SA 通过 Art. 60 获知 |
| 内容要求 | 向 SA 通知须符合 Art. 33(3)(a)-(d);向数据主体通知须符合 Art. 34(2) |
美国 — 各州数据泄露通知法
| 州 | 时限 | 向 AG 通知 | 门槛 | 主要差异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加利福尼亚州 | 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,不得无理拖延 | 是,影响 500 名及以上加州居民时 | 姓名 + 指定数据元素 | 影响 500,000 人及以上时可采用替代通知;健康数据须使用特定模板 |
| 纽约州 | 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,不得无理拖延 | 同时通知 AG、DFS、DOCS | 私人信息(姓名 + 数据元素) | SHIELD Act:须在 30 天内向 AG 通知涉及纽约州居民的泄露 |
| 得克萨斯州 | 确定泄露后 60 天内 | 影响 250 名及以上得州居民时通知 AG | 姓名 + 敏感个人信息 | 扩大了敏感数据的定义,涵盖生物识别符 |
| 佛罗里达州 | 确定泄露后 30 天内 | 影响 500 人及以上时,须在 30 天内通知 FDLE | 姓名 + 指定数据元素 | 法定期限最短的州之一 |
| 马萨诸塞州 | 尽快 | 同时通知 AG 和 OCABR | 姓名 + 指定数据元素 | 须说明提供的补救服务 |
| 伊利诺伊州 | 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,不得无理拖延 | 影响 500 名及以上伊州居民时通知 AG | 姓名 + 指定数据元素 | BIPA 增加了生物识别数据泄露通知要求 |
| 弗吉尼亚州 | 发现泄露后 60 天内 | 通知 AG 和受影响个人 | 姓名 + 指定数据元素 | VCDPA 增加了消费者数据权利相关要求 |
| 科罗拉多州 | 确定泄露后 30 天内 | 影响 500 人及以上时,须在 30 天内通知 AG | 姓名 + 指定数据元素 | 与佛罗里达州并列,属于期限最短的州之一 |
| 宾夕法尼亚州 | 不得无理拖延 | 通知时须通知 AG | 姓名 + 指定数据元素 | 个人信息定义宽泛 |
| 华盛顿州 | 发现泄露后 30 天内 | 影响 500 人及以上时,须在 30 天内通知 AG | 姓名 + 指定数据元素 | 涵盖生物识别数据和健康数据 |
其他国际司法辖区
| 司法辖区 | 法律 | 向 SA 通知的时限 | 向 DS 通知的时限 | notable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英国 | UK GDPR + DPA 2018 | 72 小时内(ICO) | 不得无故拖延 | 与欧盟 GDPR 一致;ICO 是唯一的 SA |
| 加拿大 | PIPEDA + 省级法律 | “尽快”通知 OPC | “尽快” | 以重大损害的真实风险(RROSH)为门槛 |
| 澳大利亚 | Privacy Act 1988(NDB 机制) | 30 天内通知 OAIC | 尽快 | “符合条件的数据泄露”=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|
| 巴西 | LGPD | 在“合理时间内”通知 ANPD | 在“合理时间内” | ANPD 通过法规规定时限 |
| 日本 | APPI | 尽快通知 PPC(建议 3-5 天) | 尽快 | 涉及 1,000 名及以上主体或敏感数据时为强制要求 |
| 韩国 | PIPA | 72 小时内通知 PIPC | 不得拖延 | 与 GDPR 时限一致 |
| 新加坡 | PDPA | 3 个日历日内通知 PDPC | 尽快 | 以重大损害或大规模影响为门槛 |
冲突解决框架
原则 1:优先满足最短期限
当通知时间要求发生冲突时,始终应以满足适用的最短期限为准备目标。这通常意味着:
- 欧盟/英国 GDPR 的 72 小时期限决定主要通知时间安排。
- 同时准备美国各州的通知,并在满足法定要求后尽快发送。
- 72 小时内完成 GDPR 通知,通常也符合美国大多数州“不得无理拖延”的标准。
原则 2:采用内容超集方案
准备一份涵盖所有司法管辖区内容要求的核心通知文件,然后根据各司法管辖区的特定格式要求进行调整:
| 内容要素 | GDPR 第 33(3) 条 | California CC §1798.82 | New York GBL §899-aa | Texas BCC §521.053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违规性质 | 必需 | 必需 | 必需 | 必需 |
| 受影响的数据类别 | 必需 | 必需(具体要素) | 必需 | 必需 |
| 数据主体人数 | 必需(约数) | 非必需,但建议提供 | 必需 | 必需 |
| DPO/联系信息 | 必需 | 必须提供联系信息 | 必须提供联系信息 | 必须提供联系信息 |
| 可能造成的后果 | 必需 | 未明确要求 | 未明确要求 | 未明确要求 |
| 已采取的措施 | 必需 | 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| 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| 必需 |
| 信用监控服务 | 非必需(但很常见) | 涉及 SSN/财务信息时必需 | 建议提供 | 涉及 SSN 时必需 |
| SA 通知参考信息 | 必需 | 必须通知 AG | 必须通知 AG | 必须通知 AG |
原则 3:并行执行路径
通过并行工作流管理通知:
路径 1:欧盟/英国 GDPR(72 小时优先)
- 在 72 小时内通知牵头 SA
- 如果调查仍在进行,根据第 33(4) 条分阶段通知
- 在确定存在高风险后的 7 天内,根据第 34 条通知数据主体
路径 2:美国各州通知(因州而异)
- 向受影响居民居住地所在各州的 AG 发出通知
- 根据各州具体要求分别向个人发出通知
- 无法实际通知个人时,采用替代通知方式
路径 3:其他国际司法管辖区
- 在 30 天内通知 OAIC(澳大利亚)
- 尽可能尽快通知 OPC(加拿大)
- 视情况通知其他司法管辖区
牵头监管机构的确定
对于主要营业机构位于德国柏林的 Stellar Payments Group:
- 牵头 SA:Berliner Beauftragte für Datenschutz und Informationsfreiheit
- 相关 SA:受影响数据主体居住地所在欧盟成员国的任何 SA
- 一站式机制:牵头 SA 根据第 60 条与相关 SA 协调
- 例外:如果违规仅与另一成员国的一家机构有关,或实质上仅影响该国的数据主体,则根据第 56(2) 条,当地 SA 可能是主管机构
通知协调清单
通知前(知悉后 24 小时内)
- 根据数据主体居住地分析,确定受影响的司法管辖区
- 梳理各司法管辖区适用的通知法律
- 确定最短通知期限,并将其设为首要目标
- 指定各司法管辖区的通知负责人(欧盟:DPO;美国:总法律顾问;亚太地区:区域隐私经理)
- 根据需要聘请各司法管辖区的外部法律顾问
欧盟/英国路径(72 小时期限)
- 确定牵头 SA 并准备通知表格
- 完成第 33(3) 条规定的内容要求
- 在 72 小时内向牵头 SA 提交通知
- 如果涉及跨境,告知牵头 SA 有多个成员国受到影响
- 准备以受影响成员国的语言撰写的第 34 条数据主体通知
美国处理流程(因州而异)
- 使用邮寄地址/账单地址,确定各州受影响的居民人数
- 对于受影响居民人数达到 500 人及以上的州,准备总检察长通知
- 根据各州的内容要求,起草个人通知函
- 在要求的州提供信用监控服务
- 聘请美国外部法律顾问,审查各州的特定合规要求
- 按照各州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总检察长通知
- 按照各州规定的时间要求发送个人通知
国际处理流程
- 在 30 天内准备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(OAIC)通知
- “尽可能尽快”准备加拿大隐私专员办公室(OPC)通知
- 根据受影响人数评估其他司法管辖区(巴西、日本、韩国、新加坡)
- 聘请当地法律顾问,了解特定司法管辖区的要求
与执法机关协调
在某些司法管辖区,执法机关可能会要求延迟通知数据主体,以免影响刑事调查:
- 欧盟:EDPB《2022/9 号指南》指出,执法机关可能会要求延迟通知;控制者应记录该请求并予以配合,同时仍须在 72 小时内通知 SA。
- 美国:许多州法律明确允许应执法机关要求延迟通知。必须记录延迟情况,并在执法机关许可后立即继续通知。
- 最佳实践:即使应执法机关要求延迟通知数据主体,也务必按时通知监督机构/总检察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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