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 building-codes
以 IBC 为重点的建筑规范参考技能,面向建筑设计从业者,梳理用途分类及其相关设计要求,并提供国际对照背景。
主要功能
- 01介绍 IBC 建筑用途组别
- 02列出各用途的人员负荷因素
- 03概述消防与疏散要求
- 04提供部分国际规范对照
适用场景
- 01初步判断建筑用途分类
- 02评估用途分类对疏散设计的影响
- 03查阅不同建筑类型的规范要点
安装
复制下面的命令,在终端中运行。
npx skills add https:/ / github.com/ abhinavbwj/ skills-architects --skill building-codes安装后在 Claude Code 中输入/building-codes确认已加载。
附带文件references/ibc-reference.mdreferences/occupancy-classification.md
详细介绍
建筑规范
本技能提供建筑设计所需的专业级建筑规范知识,主要以《国际建筑规范》(IBC)为框架,并进行国际比较。所有尺寸均以公制表示,并在标准做法要求时附上英制换算值。
第 1 节:IBC 使用组别
IBC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使用者的特征,将每栋建筑或建筑的一部分划分为 10 个使用组别。正确分类是建筑师作出的影响最重大的规范决策,因为它会决定建筑类型、建筑高度和面积限制、疏散要求、防火分隔以及卫生器具数量。
A 组——集会
人们出于公民、社交或娱乐目的聚集的建筑。其显著特征是人员集中,且通常不熟悉建筑布局,因此疏散至关重要。
A-1:设有固定座席、用于观看演出的集会场所
- 示例:剧院、音乐厅、电影院、设有固定座席的演讲厅
- 人员荷载系数:固定座席按每人 0.65 m² 净面积(7 ft² 净面积)计算;安装座席后按实际座位数计算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(30-60 MJ/m²),但人员集中,生命安全风险较高
- 关键规范要求:出口门须配备推杠式五金件,设置发光出口标志,人员荷载 > 300 时须配备紧急语音/警报通信系统,并按照 ADA/ICC A117.1 分散布置无障碍座席
A-2:用于用餐和/或饮酒的集会场所
- 示例:餐厅、酒吧、夜总会、宴会厅、自助餐厅
- 人员荷载系数:未密集布置桌椅的区域按每人 1.4 m² 净面积(15 ft² 净面积)计算;站立/密集使用区域按每人 0.65 m² 净面积(7 ft²)计算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至较高(40-80 MJ/m²),原因是配有厨房设备
- 关键规范要求:商用厨房排烟罩须配备灭火系统(根据 IMC 507 采用 I 型排烟罩),油脂排烟管道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,并与集会座席区分隔
A-3:用于礼拜、娱乐或消遣,且不属于 A-1/A-2 的集会场所
- 示例:教堂、清真寺、犹太会堂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(阅览室)、社区活动厅、保龄球馆、法庭
- 人员荷载系数:固定长椅的礼拜场所按每人 0.65 m² 净面积(7 ft² 净面积)计算;未密集布置的区域按每人 1.4 m² 净面积(15 ft²)计算;博物馆和美术馆按每人 2.8 m² 净面积(30 ft²)计算
- 典型火灾荷载:可变(20-80 MJ/m²)
- 关键规范要求:藏有不可替代藏品的博物馆,无论是否达到规定门槛,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保护;带书库区的图书馆按每人 9.3 m² 总面积(100 ft²)计算
A-4:用于观看室内体育赛事的集会场所
- 示例:体育馆、滑冰场、室内游泳池观众区
- 人员荷载系数:固定座席按每人 0.65 m² 净面积(7 ft² 净面积)计算;按座位数计算
- 典型火灾荷载:低至中等(20-50 MJ/m²)
- 关键规范要求:与 A-1 类似;大型场馆须制定人群管理计划;烟气保护型集会座席条款(IBC 1029)允许在露天或设有烟气保护的条件下将行走距离延长至 122 m(400 ft)
A-5:用于户外活动的集会场所
- 示例:露天体育场、看台、露天座席区、游乐园构筑物
- 人员荷载系数:按座位数计算;固定座席也可按每人 0.65 m² 净面积(7 ft²)计算
- 典型火灾荷载:极低
- 关键规范要求:通常适用 IBC 1029 的烟气保护型集会条款;由于场所露天,建筑类型要求不那么严格
B 组——商务
用于办公、专业服务或服务交易的建筑。
- 示例:办公室、银行、门诊诊所(无法自我保护的接受护理人员少于 5 人)、政府建筑、检测和研究实验室(非危险)、邮局、广播/电视台、12 年级以上教育机构(大学)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9.3 m² 毛面积(100 ft² 毛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(40-80 MJ/m²),主要为纸张和家具
- 主要规范要求:限制比集会用途宽松;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走廊耐火等级可为 0 hr(表 1020.1);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最大疏散行走距离为 76 m(250 ft),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为 61 m(200 ft)
E 组——教育
供 6 名或以上学生接受 12 年级及以下教育的建筑。
- 示例:学校(K-12)、为 2.5 岁以上儿童(超过 5 名)提供的日托服务
- 人员负荷系数:教室每人 1.9 m² 净面积(20 ft² 净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(30-60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龙卷风多发地区须符合 ICC 500 的风暴避难所规定;火灾报警系统须具备语音/疏散功能;教室门必须可从室内上锁(应对活跃枪手的规定,IBC 1010.1.4.4)
F 组——工厂与工业
用于组装、制造、生产或加工商品的建筑。
F-1:工厂工业中等危险
- 示例:飞机制造、家具制造、细木工、印刷、木工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11.6 m² 毛面积(125 ft² 毛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高(80-200+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多层建筑通常要求采用 I 型或 II 型结构;面积超过限值时,须按 IBC 903.2.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F-2:工厂工业低危险
- 示例:饮料装瓶、砖块制造、陶瓷生产、铸造厂、玻璃制品、金属加工(不可燃)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11.6 m² 毛面积(125 ft² 毛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低至中等(20-60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限制最宽松的工业分类;工艺中使用不可燃材料可降低火灾荷载
H 组——高危险
含有超过 IFC 表 307.1(1) 和 307.1(2) 豁免数量、会造成物理或健康危害的材料的建筑。
H-1:爆轰危险
- 材料:爆炸物、有机过氧化物(未分类的可爆轰物)
- 主要规范要求:独立建筑;按药量距离表规定最小退距;采用抗爆结构
H-2:爆燃或加速燃烧危险
- 材料:易燃气体、易燃/可燃液体(Class I-A、I-B、I-C)、有机过氧化物(Class I)、氧化剂(Class 4)
- 主要规范要求:泄爆、机械通风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某些用途最多为 1 层
H-3:不属于 H-1 或 H-2 的物理危险材料
- 材料:可燃纤维、易燃固体、消费级烟花(1.4G)、氧化剂(Class 1-3)
- 主要规范要求: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与其他用途分隔
H-4:健康危险材料
- 材料:腐蚀性材料、高毒性材料、有毒材料
- 主要规范要求:持续通风、应急警报、泄漏物围堵
H-5:半导体制造及类似用途
- 材料:半导体制造厂中的 HPM(危险生产材料)
- 主要规范要求:HPM 的储存和操作须符合 IFC 第 27 章;持续气体监测;应急通风
I 组——机构类
居住者受到约束或无法自我保护的建筑。
I-1:条件 1,受监督的居住场所(超过 16 人)
- 示例:辅助生活设施、集体住宅(> 16 人)、中途之家、住宿式寄宿照护设施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18.6 m² 建筑面积(200 ft² 建筑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(40-60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必须安装 NFPA 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手动火灾报警系统,并在卧室和走廊安装烟雾探测器
I-2:医疗照护/24 小时监督(超过 5 人)
- 示例:医院、护理院、精神病治疗设施、戒毒设施
- 人员负荷系数:住院患者每人 22.3 m² 建筑面积(240 ft² 建筑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(40-80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就地防护策略、烟区最大面积为 2090 m²(22,500 ft²)、部分司法管辖区要求 2 小时耐火走廊、IBC 表 1020.1 规定的 1 小时走廊、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I-3:受约束人员居住场所
- 示例:监狱、看守所、感化院、拘留中心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11.1 m² 建筑面积(120 ft² 建筑面积)
- 根据约束程度分为条件 1-5
- 主要规范要求:由工作人员释放的烟雾探测器、远程门锁、采用烟区的就地防护策略
I-4:日托(任何年龄超过 5 人)
- 示例:成人日托、面向 2.5 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服务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3.3 m² 净面积(35 ft² 净面积)
- 主要规范要求:若位于疏散出口层以上或以下,则归类为 I-4;否则可根据居住者情况归类为 E 或 I-4
M 组——商业类
用于展示和销售商品的建筑。
- 示例:百货商店、零售店、药店、市场、加油站、机动车燃油加注设施
- 人员负荷系数:底层和地下室每人 2.8 m² 建筑面积(30 ft² 建筑面积);上层每人 5.6 m² 建筑面积(60 ft²)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至高(50-150 MJ/m²),视存货而定
- 主要规范要求:火灾分区面积 > 1115 m²(12,000 ft²)时必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存货堆放高度 > 3.7 m(12 ft)时,须遵循高堆垛可燃物储存规定(IFC 第 32 章)
R 组——住宅类
提供睡眠住宿的建筑(不属于 I 组)。
R-1:临时居住(停留 < 30 天)
- 示例:酒店、汽车旅馆、寄宿屋(临时居住)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18.6 m² 建筑面积(200 ft² 建筑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(30-60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(NFPA 13),每间卧室和走廊安装独立式烟雾报警器,并安装手动火灾报警系统
R-2:长期居住(停留 >= 30 天,超过 2 个住宅单元)
- 示例:公寓楼、共管公寓、宿舍、修道院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18.6 m² 建筑面积(200 ft² 建筑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(40-80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安装 NFPA 13 或 13R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(根据 NFPA 13R 适用范围,最多 4 层的建筑可使用 13R);每个单元安装互连式烟雾报警器;单元数 > 16 时安装火灾报警系统
R-3:一户和两户住宅及联排住宅
- 示例:独栋住宅、双拼住宅、联排住宅(最多 3 层)、照护不超过 5 名成人/儿童、集体居住不超过 16 人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18.6 m² 建筑面积(200 ft² 建筑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中等(40-80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可使用 IRC(《国际住宅规范》)代替 IBC;许多司法管辖区要求安装住宅用 NFPA 13D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
R-4:住宅照护/辅助生活(5-16 人)
- 示例:小型集体住宅、小型辅助生活设施、酒精/药物康复设施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18.6 m² 建筑面积(200 ft² 建筑面积)
- 主要规范要求:条件 1(可自行行走)或条件 2(无法自行行走);条件 2 须符合 I-1 或 I-2 的规定
S 组——储存
未归类为危险场所的储存建筑。
S-1:中等危险性储存
- 示例:家具仓储、轮胎仓储、床垫仓储、机动车维修车库、飞机库(维修/储存)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27.9 m² 建筑面积(300 ft² 建筑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高(80-200+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当防火分区面积 > 1115 m²(12,000 ft²)时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;维修车库必须按照 IMC 设置机械通风
S-2:低危险性储存
- 示例:停车库、飞机库(仅用于储存)、不可燃材料储存(金属、石材、玻璃)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27.9 m² 建筑面积(300 ft² 建筑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低至中等(10-40 MJ/m²)
- 主要规范要求:开放式停车库(IBC 406.5)可大幅增加高度/面积限值;封闭式车库必须设置一氧化碳探测器
U 组——公用设施及杂项
未归类到其他任何组的建筑。
- 示例:农业建筑、车棚、高于 1.8 m(6 ft)的围栏、挡土墙、储罐、塔、谷仓、温室、棚屋
- 人员负荷系数:每人 27.9 m² 建筑面积(300 ft² 建筑面积)
- 典型火灾荷载:不定
- 主要规范要求:根据 IBC 312,农业建筑可免于遵守许多 IBC 条款;未归类为 S-2 的私人车库归为 U 组
第 2 节:建筑结构类型
IBC 将建筑结构类型分为 5 类(I 至 V),每类各有两个子类别(A 和 B),共 10 种分类。此外,2021 年版 IBC 新增了适用于大尺寸木结构的 IV 型子类别。建筑结构类型决定结构构件的耐火等级,并与使用类别共同决定高度和面积限值。
I 型——不燃
耐火性能最高的建筑结构。所有结构构件均为不燃材料。
IA 型
- 结构框架:3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承重墙(外部):3 小时 FRR
- 承重墙(内部):3 小时 FRR
- 楼板结构:2 小时 FRR
- 屋顶结构:1.5 小时 FRR
- 典型材料:钢筋混凝土、防火保护钢材
- 适用场景:高层建筑、医院、大型集会场所
IB 型
- 结构框架:2 小时 FRR
- 承重墙(外部):2 小时 FRR
- 承重墙(内部):2 小时 FRR
- 楼板结构:2 小时 FRR
- 屋顶结构:1 小时 FRR
- 典型材料:钢筋混凝土、防火保护钢材
- 适用场景:中高层至高层办公、住宅和机构建筑
II 型——不燃(降低耐火等级)
结构构件为不燃材料,但耐火等级较低或没有耐火等级要求。
IIA 型
- 结构框架:1 小时 FRR
- 承重墙(外部):1 小时 FRR
- 承重墙(内部):1 小时 FRR
- 楼板结构:1 小时 FRR
- 屋顶结构:1 小时 FRR
- 典型材料:防火保护钢材、覆有石膏板的轻型薄壁钢框架
- 适用场景:中层办公、零售、教育建筑
IIB 型
- 结构框架:0 小时 FRR(不燃,无防护)
- 承重墙(外部):0 小时 FRR
- 承重墙(内部):0 小时 FRR
- 楼板结构:0 小时 FRR
- 屋顶结构:0 小时 FRR
- 典型材料:无防护钢材、金属楼承板
- 适用场景:仓库、单层商业建筑、大型零售卖场
III 类——外部不燃,内部材料不限
外墙采用不燃材料;内部结构可采用可燃材料。
IIIA 类
- 结构框架:1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承重墙(外部):2 小时耐火等级(FRR)(不燃)
- 承重墙(内部):1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楼板结构:1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屋面结构:1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典型材料:砌体/混凝土外墙,采用石膏板保护的木框架内墙
- 应用:3–5 层住宅(公寓、酒店)、混合用途裙房
IIIB 类
- 结构框架:0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承重墙(外部):2 小时耐火等级(FRR)(不燃)
- 承重墙(内部):0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楼板结构:0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屋面结构:0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典型材料:砌体外墙,未加保护的木结构内墙
- 应用:低层混合用途建筑、下层为零售且上层为住宅的建筑
IV 类——重型木结构和工程木结构
IV 类(旧称重型木结构,现为 IV-HT 类)
- 结构框架:重型木材(HT)——最小尺寸依据 IBC 602.4 (柱最小尺寸为 203 mm / 8 in,梁最小尺寸为 152 x 203 mm / 6 x 8 in)
- 承重墙(外部):2 小时耐火等级(FRR)(不燃)
- 楼板结构:重型木材(最小厚度为 76 mm / 3 in)
- 屋面结构:重型木材(最小厚度为 51 mm / 2 in)
- 不允许存在隐蔽空间
IV-A 类(工程木结构,最高防护等级)
- 结构框架:3 小时耐火等级(FRR)(工程木结构完全包覆不燃保护层)
- 楼板/屋面:2 小时耐火等级(FRR)(包覆)
- 所有工程木结构表面均由不燃保护层覆盖(通常为 2 层 16 mm Type X 石膏板)
- 根据 IBC(2021+),最高可建 18 层
IV-B 类(工程木结构,部分外露)
- 结构框架:2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楼板/屋面:2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允许有限面积的工程木结构外露:天花板面积最多 20%,墙面最多 40%(其余部分采用不燃保护层)
- 根据 IBC(2021+),最高可建 12 层
IV-C 类(工程木结构,外露)
- 结构框架:2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楼板/屋面:2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工程木结构可完全外露(无需采用不燃覆盖层)
- 根据 IBC(2021+),最高可建 9 层
- 通过增大木构件尺寸,使其超出结构要求,以计入炭化影响,从而达到耐火要求
V 类——可燃结构
木框架或其他可燃结构。
VA 类
- 结构框架:1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承重墙(外部):1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承重墙(内部):1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楼板结构:1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屋面结构:1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典型材料:采用石膏板围护的木框架
- 应用:3–5 层住宅(带裙房)、联排住宅、小型商业建筑
VB 类
- 结构框架:0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承重墙(外部):0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承重墙(内部):0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楼板结构:0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屋面结构:0 小时耐火等级(FRR)
- 典型材料:未加保护的木框架
- 应用:1–2 层住宅、小型商业建筑、农业建筑
按结构类型划分的高度和面积限制(IBC 表 504.3/504.4 摘要)
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建筑的部分最高高度(层数/英尺)和面积(每层 ft²):
| 使用类别 | IA 类 | IB 类 | IIA 类 | IIB 类 | IIIA 类 | VA 类 | VB 类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-2 | UL/UL | 12/180 | 12/85 | 12/75 | 12/85 | 4/70 | 2/40 |
| B | UL/UL | 12/180 | 12/85 | 12/75 | 12/85 | 4/70 | 2/40 |
| R-2 | UL/UL | 12/180 | 12/85 | 12/75 | 12/85 | 4/70 | 3/50 |
| S-1 | UL/UL | 12/180 | 6/79 | 4/48 | 5/48 | 4/39 | 2/26 |
(UL = 不限。所有面积均以千 ft² 为单位。高度以层数/英尺表示。 数值已计入依据 IBC 504.2 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增值。实际项目数值须 根据 IBC 表 504.3、504.4 和 506.2 核实。)
第 3 节:高度和面积限制
计算允许高度
IBC 通过两种方式限制高度:
- 高于地坪的允许层数(IBC Table 504.4)
- 建筑允许高度,单位为英尺/米(IBC Table 504.3)
两项要求都必须满足,以限制更严格的一项为准。
喷淋系统高度增量(IBC 504.2):
- NFPA 13 喷淋系统可使允许高度增加 6.1 m(20 ft)
- 可使允许层数增加 1 层(某些 H 和 I 类用途除外)
- 对于配备喷淋系统的 IB 型及更高等级建筑,若用途组为 B、M 或 S-2,则高度不受限制
计算允许面积
每层基本允许面积根据用途和建筑类型由 IBC Table 506.2 规定。
临街面增量(If):
If = [F/P - 0.25] × 100 / 0.75
其中:
- F = 建筑周边中临公共道路或宽度 > 6.1 m(20 ft)的开放空间的部分
- P = 建筑总周长
- If 的最大值 = 75%
- F/P 的最小值 = 0.25(低于此值时不增加)
喷淋系统增量(Is):
- 多层建筑:采用 NFPA 13 系统时,Is = 200%(面积扩大为 3 倍)
- 单层建筑:采用 NFPA 13 系统时,Is = 300%(面积扩大为 4 倍)
每层允许面积(Aa):
Aa = At + [At × If / 100] + [At × Is / 100]
其中,At = Table 506.2 中的表列面积
建筑总允许面积:
Total = Aa × number of stories (up to 3 stories)
对于超过 3 层的建筑,每层面积不受限制,但建筑的整体占地面积受 Aa 限制。
无限制面积建筑(IBC 507)
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,建筑面积可以不受限制:
- 单层(高于地坪一层)
- 全楼设置 NFPA 13 喷淋系统
- 建筑类型和用途符合以下规定:
- I 型或 IIA 型:A、B、E、F、H(有限制)、M、S 组
- IIIA 型或 IV 型:B、F、M、S 组(所有侧面均须留出 18.3 m / 60 ft 的退距)
- IIA 型:A-4 组(露天),无需设置喷淋系统
- 周边通道:所有侧面与地界线至少留出 18.3 m(60 ft)的退距,或临公共道路以便消防部门通行
这些规定使大型建筑成为可能,例如会议中心、大型零售店、仓库、飞机库和制造厂。
第 4 节:疏散通道
疏散通道是从建筑内任一有人使用的位置通往公共道路的连续、无障碍通行路径。它由三个部分组成。
三个组成部分
-
出口通道——从任一有人使用的位置通往出口的路径,包括房间、走廊、通道、坡道以及出口通道内未封闭的楼梯。不要求防火等级(Table 1020.1 对走廊的要求除外)。
-
出口——将出口通道与出口排出通道分隔开的防火部分。包括:
- 室内出口楼梯间(封闭楼梯)
- 室内出口坡道
- 出口通道(连接楼梯与出口排出通道的水平防火走廊)
- 水平出口(设有防火门、可通往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)
-
出口排出通道——从出口通往公共道路的路径,包括室外出口门、前室、出口庭院和室外楼梯。若建筑配备喷淋系统且经过首层的路径受到保护,则最多 50% 的出口可经由出口排出层(地面层)疏散。
所需出口数量(IBC Table 1006.2.1)
| 使用人数 | 最少出口数 |
|---|---|
| 1-500 | 2 |
| 501-1,000 | 3 |
| > 1,000 | 4 |
**单出口例外:**根据 IBC Table 1006.2.1,某些使用人数较少且疏散距离较短的用途可以只设一个出口:
- B 组:最多 49 人,最大疏散距离 23 m(75 ft),最多 1 层
- R-2 组:每层最多 4 个住宅单元;配备喷淋系统时,最大疏散距离为 38 m(125 ft)
疏散行走距离(IBC 表 1017.2)
从最远点到最近出口的最大行走距离:
| 使用类别 | 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| 已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|
|---|---|---|
| A | 61 m(200 ft) | 76 m(250 ft) |
| B | 61 m(200 ft) | 91 m(300 ft) |
| E | 61 m(200 ft) | 76 m(250 ft) |
| F-1 | 61 m(200 ft) | 76 m(250 ft) |
| H-1 | 23 m(75 ft) | 23 m(75 ft) |
| H-2 | 23 m(75 ft) | 30 m(100 ft) |
| H-3 | NP | 30 m(100 ft) |
| I-1 | 61 m(200 ft) | 76 m(250 ft) |
| I-2 | NP | 61 m(200 ft) |
| M | 61 m(200 ft) | 76 m(250 ft) |
| R | 61 m(200 ft) | 76 m(250 ft) |
| S-1 | 61 m(200 ft) | 76 m(250 ft) |
| S-2 | 91 m(300 ft) | 122 m(400 ft) |
| U | 61 m(200 ft) | 76 m(250 ft) |
(NP = 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允许)
疏散路线共用路径
在两个独立路径分别通往两个出口之前必须经过的出口通道部分:
- 一般情况:23 m(75 ft)
- B、F、S 组(已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):30 m(100 ft)
- R 组(已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):38 m(125 ft)
- I-1、I-2 组:15 m(50 ft)
尽端走廊
- 一般情况:尽端走廊最长 6.1 m(20 ft)
- 已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B、F-1、S-1:15 m(50 ft)
- I-2、I-3 组:6.1 m(20 ft),不得增加
出口宽度计算
楼梯:
- 每名使用者需 7.6 mm(0.3 in)
- 楼梯最小宽度:使用人数 >= 50 时为 1118 mm(44 in); < 50 时为 914 mm(36 in)
水平构件(门、走廊、坡道):
- 每名使用者需 5.1 mm(0.2 in)
- 走廊最小宽度:一般为 1118 mm(44 in);I-2 走廊为 1829 mm(72 in); E 走廊为 2438 mm(96 in)
**示例:**600 名使用者,2 部楼梯:
- 每部楼梯服务 300 名使用者(最低要求;负荷均衡)
- 楼梯宽度 = 300 × 7.6 mm = 所需 2,280 mm
- 应提供 2,300 mm(或者两部 1,150 mm 的楼梯不够——每部都必须 为 2,280 mm?不——所有出口的总通行能力必须满足总使用人数, 且不计最大的单个出口)
- IBC 1005.1:任意一个出口被阻塞时,其余出口必须能够承载 总负荷。对于 2 个出口,每个出口都必须能够承载 100% 的负荷
- 修订:每部楼梯 = 600 × 7.6 mm = 4,560 mm?不——每部楼梯 承载 50%,但 IBC 要求的是总人数减去最大单个出口的承载人数
- 正确应用:2 个出口,每个承担 50% = 每部楼梯 300 名使用者 = 300 × 7.6 = 每部楼梯 2,280 mm
(注意:应根据辖区采用的具体 IBC 版本,核实汇流系数和实际计算方法。)
欧洲对比(EN/BS)
- EN 标准楼梯宽度:最小 1,100 mm(BS 9999:每层最多 150 人时最小 为 1,050 mm)
- 行走距离的测量方式不同:沿最短路线测量实际行走距离,而非采用 IBC 的直线测量方法
第 5 节:防火分隔要求
防火构造类型
防火墙(IBC 706):
- 结构独立(自承重;一侧结构倒塌时仍能保持站立)
- 在高度/面积计算中划分为独立建筑
- 耐火等级:2 hr(R、B、E、M)至 4 hr(H、F-1、S-1)
防火隔墙(IBC 707):
- 从楼面连续延伸至上方楼面/屋面底面(或贯穿屋面)
- 用途:使用类别分隔、出口围护、附带用途分隔、竖井围护、水平出口
- 耐火等级:按表格要求(通常为 1-2 hr)
防火分隔墙(IBC 708):
- 可终止于上方耐火楼面/天花板或屋面/天花板构造的底面
- 用途:住宅单元分隔、睡眠单元分隔、走廊墙体
- 耐火等级:通常为 1 hr(在某些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下,走廊可为 0.5 hr)
防烟隔墙(IBC 709):
- 从一侧外墙连续延伸至另一侧外墙,或从一层楼面连续延伸至另一层楼面
- 用途:I-2 防烟分区、I-3 防烟分区
- 最低耐火等级为 1 hr,并采用气密构造
使用性质分隔(IBC 表 508.4)
采用使用性质分隔法时,不同使用性质的空间共用一栋建筑:
| 相邻使用性质 | 分隔要求(小时)S / NS |
|---|---|
| A、B、E、M、R、S / A、B、E、M、R、S | 1 / 2 |
| A、B、E、M、R、S / F-1、S-1 | 1 / 2 |
| A、B、E、M、R、S / H-1 | NP / NP |
| A、B、E、M、R、S / H-2 | 2 / 3 |
| A、B、E、M、R、S / H-3、H-4、H-5 | 1 / 2 |
| A、B、E、M、R、S / I-1、I-3、I-4 | 1 / 2 |
| A、B、E、M、R、S / I-2 | 2 / NP |
| H-1 / 任意使用性质 | NP / NP |
(S =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NS = 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NP = 不允许)
竖井围护结构(IBC 713)
- 连接 4 层及以下楼层的竖井:1 小时防火屏障
- 连接超过 4 层楼层的竖井:2 小时防火屏障
- 适用对象:电梯井、机械竖井、楼梯间、垃圾滑道、洗衣滑道、风管竖井
走廊耐火等级(IBC 表 1020.1)
| 使用性质 |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| 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|
|---|---|---|
| H-1、H-2、H-3 | 1 小时 | 1 小时 |
| H-4、H-5 | 1 小时 | 1 小时 |
| I-2 | 0 小时* | NP |
| I-1、I-3 | 0 小时* | 1 小时 |
| A、B、E、F、M、S、U | 0 小时 | 1 小时 |
| R | 0.5 小时 | 1 小时 |
(*根据其他章节的要求,I 类使用性质的走廊墙通常须设为防烟隔墙,不受表 1020.1 等级要求的影响。)
第 6 节:卫生器具
卫生器具最低配置要求(IBC 表 2902.1 / IPC 表 403.1)
各使用性质类别按人数计算的最低卫生器具数量:
集会(A):
- 坐便器:每 125 名男性 1 个 / 每 65 名女性 1 个
- 洗手盆:每 200 人 1 个
- 饮水器:每 500 人 1 个
- 清洁池:每栋建筑 1 个
商务(B):
- 坐便器:每 25 名男性 1 个 / 每 25 名女性 1 个(最多 50 名使用者);人数更多时需增加
- 洗手盆:每 40 人 1 个
- 饮水器:每 100 人 1 个
- 清洁池:每栋建筑 1 个
教育(E):
- 坐便器:每 50 名男性 1 个 / 每 50 名女性 1 个
- 洗手盆:每 50 人 1 个
- 饮水器:每 100 人 1 个
商业(M):
- 坐便器:每 500 名男性 1 个 / 每 750 名女性 1 个(依规范版本而异——请核对现行版本)
- 建筑面积 > 929 m²(10,000 ft²)时须设置顾客卫生设施
住宅(R-1、R-2):
- 每个住宅单元或客房配备 1 个坐便器、1 个洗手盆和 1 个浴缸/淋浴设施
- 饮水器:0 个(私人单元)
工业/工厂(F):
- 坐便器:每 100 名男性 1 个 / 每 100 名女性 1 个
- 洗手盆:每 100 人 1 个
- 饮水器:每 400 人 1 个
机构(I):
- 视具体情况而定:I-2 类须按许可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者比例,提供无障碍患者沐浴和卫生间设施
- 医院通常每间患者病房设置 1 个坐便器
性别中立/全员使用卫生间规定
现行规范趋势(2021 IBC 及之后的修订):
- 单人卫生间可指定为任何性别均可使用
- 部分司法辖区对多隔间全性别卫生间作出规定
- 使用全性别单人卫生间时,可合并计算器具数量
第 7 节:国际规范比较
IBC(美国)
- **适用范围:**作为示范规范,已被全部 50 个州采纳(并结合地方修订)
- **高度限制:**按建筑类型和使用性质,通过规范性表格规定
- **耐火性能:**按建筑类型,通过规范性表格规定耐火等级(表 601、602)
- **无障碍:**引用 ICC A117.1;联邦层面执行 ADA/ABA 标准
- **能源:**IECC(《国际节能规范》)或 ASHRAE 90.1
建筑法规(英格兰和威尔士)
- 适用范围: 通过《已批准文件》A-S 执行的法定文书
- 高度限制: 没有规定性的高度/面积表;可行性取决于消防策略和结构设计。《已批准文件》B 按“用途组”(相当于使用占用类别)提供指导
- 耐火性能: 《已批准文件》B,第 1 卷(住宅)和第 2 卷(其他建筑)。耐火时限:高度不超过 5 m 时为 30 min,不超过 18 m 时为 60 min,不超过 30 m 时为 90 min,超过 30 m 时为 120 min。格伦费尔火灾后:禁止在 18 m 以上的建筑中使用可燃材料(《2022 年建筑安全法》)
- 无障碍: 《已批准文件》M(第 1 卷:住宅;第 2 卷:其他建筑)。M4(2) 类为无障碍且适应性住宅;M4(3) 类为轮椅使用者住宅
- 能源: 《已批准文件》L;2021 年 L 部分的提升目标为与 2013 年标准相比减少约 31% 的 CO2 排放;《2025 年未来住宅标准》目标为减少 75-80%
Eurocodes + 国家附录
- 适用范围: 在 EU/EEA 广泛采用的结构设计标准(EN 1990-1999),包含由各国确定的参数(NDP)
- 高度限制: Eurocodes 未涉及;由国家建筑法规管辖(例如,德国:《州建筑条例》;法国:《建筑法典》)
- 耐火性能: EN 1991-1-2(火灾作用)、EN 1992-1-2 至 EN 1996-1-2(特定材料的防火设计)。可采用参数化火灾曲线替代标准火灾曲线
- 无障碍: EN 17210(建成环境的无障碍与可用性)于 2021 年发布;各成员国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
- 能源: EPBD(《建筑能效指令》);自 2021 年起,所有新建建筑均须满足近零能耗建筑(nZEB)要求
NCC(澳大利亚《国家建筑规范》)
- 适用范围: 《澳大利亚建筑规范》(BCA)构成 NCC 第 1 卷和第 2 卷
- 高度限制: 根据建筑分类(Class 1-10)和建造类型(A、B、C,大致对应 IBC 的 I、III、V 型)确定。层数和每层面积依据表 C1.1
- 耐火性能: NCC 第 1 卷规范 C1.1;耐火等级(FRL)以结构适足性/完整性/隔热性表示,单位为分钟(例如,120/120/120)
- 无障碍: NCC 第 D 节(出入与疏散)+ AS 1428.1(出入和行动能力设计,一般要求)
- 能源: NCC 第 J 节(能源效率);住宅采用 NatHERS
NBC(加拿大《国家建筑规范》)
- 适用范围: 由 NRC 发布的示范规范;各省采用时可作修改
- 高度限制: 第 3 部分表 3.2.2.A(根据主要用途和建造类型确定建筑面积和高度:不燃与可燃)
- 耐火性能: 第 3 部分第 3.2.2 小节;根据建筑用途和高度规定耐火等级。可燃建造类型限于 6 层(近期修订允许部分省份的胶合木建筑达到 12 层)
- 无障碍: CSA B651(建成环境的无障碍设计);NBC 第 3 部分第 3.8 节(无障碍设计)
- 能源: NECB(《国家建筑能效规范》)2020;分级能效目标
关键比较观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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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定性要求与性能要求: IBC 和 NBC 使用规定性表格规定高度和面积。英国和澳大利亚规范将基于性能的消防工程作为标准途径,允许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采用超出规定性限值的设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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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火理念: IBC 对单个构件组合进行耐火评级。英国规范和欧洲规范侧重于整栋建筑的消防策略,并分别评估隔热性、完整性和承重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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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障碍适用范围: ADA 侧重于公共住宿场所和商业设施。英国 Part M 适用于所有新建建筑,包括住宅。澳大利亚 AS 1428.1 是公共建筑领域最严格的规范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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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源发展趋势: 各司法辖区都在朝着 2030 年新建建筑近零能耗的目标迈进。英国 Future Homes Standard(2025 年)和欧盟 EPBD 修订版(2024 年)目标最为激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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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规模木结构: IBC 2021 引入了适用于高层大规模木结构的 Type IV-A/B/C。部分省份的 NBC 允许建造最高 12 层的建筑。英国没有规定性的高层木结构路径,但基于性能的方法已使最高 10 层的项目得以实现。澳大利亚 NCC 2019 引入了适用于有效高度最高 25 m 的大规模木结构条款。
此技能为建筑决策提供一般性规范指导。所有规范解释都必须依据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(AHJ)采用的具体版本进行核实。建筑主管官员对规范合规性拥有最终决定权。